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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撤三加急

¥5000元/件 中国 北京 海淀

产品属性

知识产权类型:
其他
所在地:
北京
服务内容:
商标撤三


商标撤三

是指*商标总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(四)项的规定,对于已经注册成功(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)的商标,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,进行撤销通知。但是一般的情况下,*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,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*商标总局申请的(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)。*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,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》。

商标撤三答辩

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*商标总局发出的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》后,参考该通知背面的《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》,于两个月内向*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,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。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》。交由*商标总局进行裁定。

如果出现下列情况,则视为自动放弃,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,成为无效商标。

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;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*或者无效;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。
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:营业执照/****复印件,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》原件及信封,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(包括: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,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、商标产品交易文书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、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。证据材料清单,代理机构提供)。
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》、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(代理机构提供),答辩人签署的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》、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(代理机构提供)
办理手续流程: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《委托代理合同》——付款——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——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——报*商标局——*商标局作出决定(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*申请复审)。联系人:郭玥汝  电话:15313082450   13783838645  010-533946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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