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2016年令第666号修订)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,须经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,取得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 2、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(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0号)第十条 单位、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,须报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由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,并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不予批准的,应当向申请单位、个人书面说明理由。